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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毕业生人事档案收集、归档及转递相关规定
2006-07-02
一、毕业生档案转递的管理
1、凡我校责责管理的本科生、双学士、研究生的档案由人事档案办公室统一转出。
(1)凡参加就业分配的毕业生档案,一律凭派遣通知书转往工作单位。其中,按规定时间派遣的,由各单位到人事档案办公室集中办理;未在规定时间内派遣的,自毕业之日起至两年内,随时派遣随时转递。超过两年,外地生源凭毕分办开具的有关证明将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。
(2)不参加分配而自谋出路的毕业生,应自毕业之日起,凭毕分办开具的有关证明将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,否则,除收缴档案保管费外,对个人谋职、考研或出国造成延误,自负其责。
2、毕业出国留学学生档案的管理和收费办法
凡毕业不参加分配,直接由学校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,其档案按有关规定,仍由档案办保管, 并一次性预交五年存档费,计1200元。
a. 出国存档交费手续,应在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到档案办办理。出国时间超过五年,须续交存档费,补齐差额再预交五年。
b. 在办理出国存档交费手续后,可凭收据直接到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办理出国各项有关事宜。
c. 留学回国参加工作,凭单位接受公函转出档案,同时凭存档收据按存档实际时间多退少补,结清款额。
d. 当年出国未成,须在当年年底前及时与分配办联系,凭有关证明和存档收据到档案办办理退款转档手续。否则,对个人重新办理出国、考研或谋职造成延误,自负其责。
二、转档要求
1、档案一律机要转递或派人取送,严禁个人自带。北京市单位也可由人事干部持单位介绍信来取。
2、毕业生报到或回原籍后,应及时向有关单位询问档案接收情况。一月后还未收到,须在当年年底前与人事档案办公室联系查询。因机要局不接受跨年度查询,延误查询,后果自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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